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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8月8日凌晨宜蘭強震造成臺灣部分地區發生損害,該局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該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得稅:(一)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二、營業稅:(一)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Q:所得稅法第42條_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請問"投資公司"投資"基金"(非股票)是否適用所得稅法42條免納所得稅?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做為辦公室使用,租約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含營業稅),乙公司於109年9月10日因結束營業提前終止租約,其依約給付10天租金42,000元及加收2個月租金之違約金252,000元共294,000元與甲公司,惟甲公司因將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誤認為賠償款收入,僅就租金收入開立銷售額40,000元,稅額2,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收取違約金之銷售額240,000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2,000元(240,000元X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款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受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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