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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於108年6月24日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FINI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第6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增訂第228條之1第1項,依該條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核准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在案,且有持續在台投資意願,經受理之國稅局檢視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為18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有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需求,請依限遞送申請文件,即可提前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又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尚可在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在繳納期限前繳清應納稅款;倘因稅額較龐大或繼承人間尚未達成協議等情形,而有必要延期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惟至多以2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止,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遺有存款1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2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1月25日,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2月14日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現金全數用以支付喪葬費,已無現金繳納遺產稅款,遂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及分18期繳納。案經國稅局核准展延繳納期限至110年3月25日,又審酌應納稅額720萬元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並准予分18期繳納,每期40萬元,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10年3月26日)至每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Q:請問員工在職健檢如為個人醫療收據,無法開立公司抬頭及統編的話,如何向公司請款呢?!謝謝。(公司會計說要統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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