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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應收票據。該分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調整補稅。

 

目前外國公司如果要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有三種方式,其差異性說明如下,如有更多疑問可洽經濟部投資審議會(02)3343-5700、http://www.moeaic.gov.tw
(1)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但如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子公司時,請逕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2)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3)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該局積極推動各類所得憑單網路申報之便民措施,除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或逾期申報案件,無法採網路申報外,其餘案件(包含所得人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皆可採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安裝後執行申報軟體系統,將輸入完成之申報資料上傳申報。  該局指出,若扣繳單位因遷址而變更稅籍編號,扣繳義務人應以變更後之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申報單位基本資料」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稅籍編號」欄位,以免因稅籍編號錯誤致審核不通過,而無法上傳申報。例如,A公司於106年12月由甲地遷移至乙地,並已至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則扣繳義務人於107年1月採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以申報時設籍之乙地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方能完成申報作業。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各類所得憑單法定申報期間,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並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方便。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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