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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請問問題如下: 1.取具教育訓練公司之進項發票, 該發票依據勞動部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申請政府補助, 其是否可扣抵進項稅額? 2.只開立一張發票的情況下, 因該計畫只補助50% ~70% 的訓練費, 是否可針對剩餘的金額申報進項稅額? 3. 若請對方針對同一訓練課程開立兩張發票, 一張用於入帳訓練費並扣抵進項稅額, 另一張入帳訓練費但不扣抵進項稅額並申請勞動部補助 該行為是否合規? 謝謝。

Q:會計師您好 公司請巨匠電腦公司派講師來幫員工上課,請問支付給巨匠電腦公司的所得應列92其他所得嗎?或是別的類別? 謝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給付合於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該局說明,如民眾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又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投保商品不論是須檢附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型,或按住院日數、依投保內容的定額型(日額型),均以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為目的,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該局舉例,陳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4萬元,但經國稅局查得陳君領有保險給付130萬元(實支實付型34萬元及定額型96萬元),陳君主張應僅減除實支實付型的34萬元保險給付,餘30萬元仍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惟因陳君的支出均已受彌補,該局乃否准其認列。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屬醫療性質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外,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能再申報扣除。(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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