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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前狀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Q:會計師您好, 公司在境外並無子公司,因專案所需在國外有場地租賃和聘僱當地短期兼職司機一名。 Q1. 此情況,台灣公司在租金和薪資付款,是否需要扣繳 20% 稅款? Q2. 場地的款項,將以廠商的 Invoice 為依據付款,但此非國內發票,無法列為營業費用,後續是否有稅務方面的問題?  Q3.當地兼職司機款項,可能無法提供Invoice 或是填寫台灣的勞報單,請問請情況台灣公司付款是否需要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相關規定為何?該所說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2年,營利事業自施行日起算2年內獲配並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始得適用該條例,按優惠稅率課稅。另該境外轉投資收益係指,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條例應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經核准適用者,應依該條例管理運用,以免嗣後須補繳稅款。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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