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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找個人簽約代辦某地建築規費,合約內容包含建築師簽證及相關代辦費,履約後支付給個人之服務費用,是否依兼職薪資所得申報;該情形是否不涉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定義,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有關支出比率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當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其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二、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所載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四、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該局提醒,當年度結餘款若未依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再者,若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年度為108年度,因年度即將結束,應注意其執行情形,以免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補稅。

 

目前外國公司如果要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有三種方式,其差異性說明如下,如有更多疑問可洽經濟部投資審議會(02)3343-5700、http://www.moeaic.gov.tw
(1)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但如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子公司時,請逕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2)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3)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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